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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醫護人員因工傳染的病算不算工傷?

一、疫情期間醫護人員因工傳染的病算不算工傷?

疫情期間醫護人員因工傳染的病算不算工傷?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衞生健康委下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但是按照《通知》規定,僅僅是針對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才能認定為工傷,並沒有將工傷認定範圍擴大到普通員工,因此,普通員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不幸被感染,不屬於工傷。

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

上班時間,分為正常上班時間和時間。員工是在正常上班時間發病亦或是在加班時間發病,所能享受的待遇並不盡相同。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傷害和傷害。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通常情況下,我們看員工受傷或發病是否屬於工傷,應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即工傷的認定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於認定工傷的三個要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疫情期間作為醫護人員是必須要堅持在一線而做救治的工作,但如果因工而工而進行感染的話,那麼就可以按工傷的條款來處理,不僅會賠償醫療的費用,而且在停工期間還可以得到該有的工資待遇,這都是應該要給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