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商與實際施工人糾紛怎麼解決?
一、材料商與實際施工人糾紛怎麼解決?
材料商與實際施工人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這基本上是屬於買賣方面的一些糾紛,可以訴訟可以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 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處理方式是什麼?
未追加當事人的處理。
因工程質量爭議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時,可以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當事人。實踐中常見實際施工人以與其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不追加發包人,發包人以承包人為被告提起另案訴訟不追加實際施工人,兩案的受理時間、受理法院、審理思路、審理方式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之間往往存在衝突,引發當事人矛盾激化。為查清案件事實,避免上下手之間結算結果的矛盾,
無論在哪一手結算時,宜將相關的主體追加為當事人,以完整地查清事實。當事人不追加的,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
目前在我們國家材料商和實際施工人之間,如果存在着非常棘手的一些矛盾沒有辦法通過其他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話,完全是可以提交相關的證據,然後向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解決的,這主要就是通過法院這種具有強制執行力度的手段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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