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過勞死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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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勞動者可能因為工作壓力過大或者一些其他的原因,而倒在了工作崗位上,這種情況下我們多數認為屬於過勞導致的死亡。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過勞死算不算工傷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過勞死”,是一種職業性的突然死亡,指因工作過度致死;亦即指了的過程中過重的身心負荷、疲勞的不斷累積,造成既有的高血壓、心臟病或動脈硬化等疾病的惡化,進而破壞勞動者正常的工作和生命節奏,最終導致死亡。
一、勞動者過勞死算不算工傷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並未針對“過勞死”有所規定,不少人呼籲應當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範圍,加大對勞動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對於工傷的認定中,其實已經涵蓋了一部分“過勞死”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樣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過勞死”的情況。因此目前“過勞死”認定為工傷需要考慮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二、勞動者發生“過勞死”,家屬如何維權?
首先,家屬還是應該爭取將勞動者的“過勞死”認定為工傷,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即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如: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過工傷保險,則上述工傷保險待遇並非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給付責任。
其次,若勞動者的“過勞死”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維權時家屬需要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過重、工作量超過了相應的定額,且勞動者的加班時間過長,已大大超過社會平均工作時間等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三、相關法條鏈接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到底勞動者過勞死算不算工傷呢?此時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做出判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而要是導致了勞動者死亡的話,在認定屬於工亡後,一般是不需要進行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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