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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侵權,工傷認定流程有什麼?

一、第三方侵權 工傷認定流程有什麼?

第三方侵權 工傷認定流程有什麼?

勞動者因為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第三人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的程序:

1、當事人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工傷認定後賠償怎麼算?

離職後依然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傷殘的,可以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一補助金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後二項賠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支付的。如果在申請賠償是產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申請行政複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還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三方侵權認定工傷後,要向第三方要求賠償。不論勞動者是否離職,在工作中受工傷,都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賠償的項目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工傷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給員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