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年齡限制是什麼樣的
一、工傷認定的年齡限制是深麼樣的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了,也未簽訂勞動合同 ,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只能認定為勞務關係,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指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係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整範圍,其傷亡性質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不應受理。這類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應依照其他法規規定處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女性年滿50週歲、男性年滿60週歲即符合退休年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相當普遍,但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上述權利和義務,即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相比,僅僅是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 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
綜上所説,就是工傷認定的年齡限制的説法,我們可以知道,只要超過了退休年齡(女性50周,男性60周)與企業不存在勞動合同的關係,就不存在工傷的認定了,因為沒有了勞動服務,不存在為企業效力的説法了。如果到這裏,你們後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也隨時歡迎向我們本站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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