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60天做出的工傷認定是否有效?
我們在工作過程中,經常發生一些我們不能預感到的一些問題,比如説工傷的處理等問題。員工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問題,不管事件的責任人是誰,我們企業都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超出60天做出的工傷認定是否有效?這個是有效的。因為工作上的延誤不耽誤工傷的賠付問題。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超出60天做出的工傷認定是否有效?
超過60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雖然法律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規定了時限,但只是對工作效率的要求,防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故拖延辦理,損害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只是工作上的瑕疵,並不否定超過時限作出的認定決定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也會發現,一些企業為了減少一些用工的成本或者規避一些用工的風險,採取勞務外包的形式,這是非常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承擔相應的法律的責任。超出60天做出的工傷認定是否有效?這個是依然有效的。但是未及時提報工傷要求申請,是否有效,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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