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關係,怎樣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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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關係怎樣認定工傷
首先我們知道,要申請工傷認定,原則上受傷職工首先要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那麼沒有勞動關係就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勞動者在出賣勞動力獲取勞動報酬時,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對某些領域的勞動者特意做了傾斜性保護。該保護性規定突破了工傷必須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的條件限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因工遭受人身傷害時,該用工單位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1、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2、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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