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病情加重可以重新認定嗎?
一、相關法律規定
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二、重新鑑定要把握什麼原則
由於行政鑑定結論具有一定行政性特徵,因而對當事人對行政鑑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鑑定的要慎重處理,可把握以下原則:
(1)如果當事人是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鑑定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告知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2)當事人只對鑑定結論有異議,要求重新鑑定的,分兩種情況處理:①鑑定結論為藥品、產品、工程等存在質量問題,當事人對此有異議,認為沒有質量問題,要求重新鑑定的,如果經審查鑑定不存在瑕疵情形,一般不予准許;②鑑定結論為藥品、產品、工程等無質量問題,當事人對此有異議,認為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重新鑑定的,不管鑑定是否存在瑕疵情形,一般應予准許。
(3)對於准許重新鑑定的,應當委託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三、職工工傷期內工資怎麼算?
1.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傷殘等級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費用。
5.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6.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小編為您蒐集整理的工傷認定後病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認定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我們可以看到,工傷認定後病情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條件,也是可以進行重新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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