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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如何請求

未交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如何請求

在如今的社會,雖然科技在逐漸發達,但是因為工傷的事故仍舊頻發,而在我們以往的經驗來看關於工傷認定的情況一般有多種,而對於沒有交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認定就比較麻煩,那麼未交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如何請求呢?詳情請見下文。

1、 已經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案件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則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勞動者要及時進行工傷鑑定,然後根據工傷鑑定結果請求工傷賠償。如果是造成一般傷害,尚未達到殘疾的,可以請求賠償支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如果造成傷殘的,可以請求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造成死亡的,可以請求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2、未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案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所以各類公司、企業都應該依照該條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要按照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而且從歸責原則上講,對於工傷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即無論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得以勞動者有過錯而拒絕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

對於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而又未交工傷保險的情況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規定的費用,且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承擔相關的責任,這是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勞動者可以依此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