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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如何應對?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如何應對?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着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卻沒有參加,這些人是否享有工傷保險的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那麼,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如何應對?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即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對於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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