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職工舉證責任
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與否;二是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其中勞動關係的存在與否是工傷認定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礎上,有關機構才對是否是工傷進行認定。那麼舉證責任在誰,本站小編來告訴你。1、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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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單位與職工誰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但認定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裏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為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麼,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負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最基本的原則;
(2)負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域,用人單位有條件和便利收集職工負傷證據;
(3)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事故責任,而採取轉移現場,撕毀、銷燬相關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證據滅失。該條規定也不排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等工傷認定申請人也有收集證據,向工傷認定機構舉證的權利。
我們可以得知,根據我國工傷認定辦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這種舉證責任的規定,是由於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關係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性地位,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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