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離婚小孩撫養權評判標準是什麼

在正常的婚姻關係中,撫養權的歸屬或責任的歸結較少引起爭議。只是在夫妻離婚時,基於法律規定的在達成離婚的合意或判決離婚時,必須對財產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一併解決的情況下,夫妻間出於不同的考量,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出於親情的考慮,希望能與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為了爭取更多的財產,以撫養權的讓度為交換。

離婚小孩撫養權評判標準是什麼

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指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1.一般來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通常情況下是要隨母親生活的,但是如果母親有以下幾點特殊情況的,則剝奪母親撫養權利,由父親承擔撫養權:

(1)目前患有嚴重的疾病或者具有傳染性疾病的情況下,可由父親來獲得撫養權。

(2)如果母親不盡撫養義務的,且父親要求獲得撫養權的

(3)其他的一些原因,

2.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兩週歲的子女有誰扶養的情況,只要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沒有危害,法院是支持的。

3.關於三歲以上的到18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而且父母都想要孩子撫養權,則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之一的,可以酌情優先得到考慮:

(1)沒有其他的子女,但是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況

(2)一方已經不具備生育能力了或者放棄再要孩子的絕育手術的人。

(3)子女在跟其生活過程中,對孩子的成長產生了不利因素,另一方容易得到撫養權

4.如果父母雙方都有能力照顧智子女,子女年齡是三歲以上的到18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由於父母雙方照顧子女條件差不多基本一致,那麼如果子女長期跟隨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生活的,並且他們有意願繼續提供照顧,那麼這種情況下,這一點可以作為隨父母生活的選擇的一個優先條件進行考慮。

5.如果子女已經超過了十週歲,那麼孩子自己的想法要佔有主要位置,進行優先考慮。

6.如果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能力,且夫妻雙方都想扶養子女,如果可以協商一致,可以輪流對子女進行撫養義務。

7.關於子女的撫養費用的決定,要根據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和負擔的實力以及子女真實需要等條件進行決定。

8.關於撫養費用,可以一次性付給對方也可以分期分月的方式進行給付。

9.父母雙方如果通過協議達成撫養方全額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在其擁有這樣的撫養能力下,法院是予以同意,否則駁回。

10.對於父母雙方其中有一方如果突然消失或者沒有收入來源的情況,可以拿他的財物進行折舊抵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父母都非常重視孩子的監護權問題,不惜一切代價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因為血肉之軀真的很難分開。每個人都希望參與到他們孩子的權利中。每一個成長時期。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提前瞭解離婚監護權的確定標準,其實可以幫助自己爭取監護權。至少知道在哪裏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