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工傷認定依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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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在建築工地工作時發生的傷害都屬於工傷。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申請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材料完整的或者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1年: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遇有特殊原因,需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期限為兩個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後,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和職工等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年: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按照《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津貼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建築工地工傷認定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工傷認定,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員工在單位,建築工地發生工傷,應該由工地的負責人到相關單位提交相應的材料進行工傷鑑定,但是生活中比較困難,所以可以當事人在一年之內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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