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傷認定時間期限是多久
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限嗎?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受傷職工或者所在的用人單位需要在事故發生之後,儘快的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才行,以免超過了規定的申請時限,從而影響到對事故的處理。具體提出工傷認定時間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提出工傷認定時間期限是多久
1、用人單位應當30日內提出申請
根據2011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工傷,或者被鑑定為職業病時,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見本法第17條)。
2、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個月,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超過這個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不過,本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另外,需要説明的一點是,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規定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並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則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準。
不過,如果工傷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也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如果單位不作出賠償的話,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逾期提出工傷認定的後果
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為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後,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工傷認定申請,有利於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便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蒐集與分析有關證據,儘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申請是從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不能因為個別用人單位對從業人員權利的漠視而被剝奪,《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為1年。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由於受傷職工所在單位、受傷職工本人及其家屬、工會這些都是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因此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申請主體,法律上面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不一樣。在需要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時限問題,要是在閲讀了上文之後還搞不清楚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限嗎,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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