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途中意外受傷算不算工傷
一、職工上班途中意外受傷算不算工傷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本人或其家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其親屬可在公司不提出工傷認定的情況下,攜帶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等相關證據,自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中勞動關係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都是很難處理的。
針對上述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什麼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説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峯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
相關的勞動者應積極的鑑定自身的傷殘鑑定,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如當事人員要求賠償時,勞動單位和社會保險公司拒絕這類工傷賠償的。我國的勞動部門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保護,審理這類案件,辦理這類人員的賠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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