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習期工傷如何處理?
由於實習學生不具有成為勞動者的資格,所以即使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有 實習協議,他們之間也不能成立勞動關係。那實習學生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就不能按照工傷待遇進行賠償,而只能按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首先,公司與實習生之間並無身份隸屬關係。學生實習期間,雖身處實習單位,但目的是把課堂所學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實際運用能力,屬課堂教學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仍為學校所管理,是在執行學校的安排。公司僅僅是根據學校要求,提供實習場所、環境、條件。
其次,實習生不應屬於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中並不包括實習生。甚至其第12條已明確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
實習學生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即只有屬於工傷事故的範圍的職工,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學生不是勞動者,與實習單位之間也就沒有建立勞動關係,自然不成為職工。
值得一提的是,實習生雖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此類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即根據學校、實習單位、加害人、實習學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過錯,來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只要有過錯,就必須分擔或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實習學生自己也有過錯,則可以減輕他人的責任;如果完全是實習學生自己過錯所致,則應當自負。
在我國的工傷事故的處理程序中,如果是想按照工傷的程序處理的,前提是受到人身傷害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此時就是不能申請工傷賠償以及工傷保險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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