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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舊傷復發可以認定工傷嗎?

一、退休後舊傷復發可以認定工傷嗎?

退休後舊傷復發可以認定工傷嗎?

可以。工傷舊傷復發鑑定受理條件

1、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後,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2、在實行工傷保險統籌前,原工傷傷情或者職業病病情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行工傷治療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3、職工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提出舊傷復發鑑定申請;

4、對法院、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委託的舊傷復發鑑定作出鑑定;

5、對舊傷復發複查鑑定申請作出複查鑑定。

勞動者工傷復發後,造成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退休之後舊傷復發同樣可以認定為工傷,但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能申請相應的賠償,申請工傷的程序首先到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填寫,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