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以後舊傷復發怎麼處理?
一、工傷鑑定以後舊傷復發怎麼處理?
勞動者工傷復發後,造成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工傷復發前鑑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鑑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鑑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序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認定之後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果是工傷是舊傷復發的情況,認定為是工傷也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申請工傷需要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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