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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離婚3.15W

離婚時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時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無過錯方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人-----無過錯方的配偶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受害的一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若是民事主體不提出訴訟,那麼司法機關也不會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損害賠償金。同時,民事主體在因損害提起離婚時,必須要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據才可以。

標籤:損害賠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