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責任判定時單位需要協助嗎?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責任判定時單位需要協助嗎?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責任判定時單位需要協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被認定為工傷之後,可能可以獲得以下賠償:
(1)治(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期工資。
(7)生活護理費。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9)傷殘津貼。
二、工傷行政訴訟被法院受理後,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1、工傷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具有特殊性,勞動者、用人單位、人社局在各自權利義務範圍內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應就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舉證,可就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違法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不屬於工傷或不應視同工傷;人社局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工傷認定決定合法,包括職權、程序、實體、法律適用等方面的證據、依據;另外,人社局有調查核實責任。在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社局都完成舉證責任的前提下,應當對各方所舉證據綜合認定。
2、工傷認定中,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舉證能力較弱。
不能過度苛求其承擔過重的證明責任,勞動者舉證達到清楚而有説服力的最低證明要求即可。
職員若是認為自己的傷情屬於工傷,需要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提出此申請的時候,需要向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等證明勞動關係確實存在的證據,也需要提交醫療診斷證明、或者是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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