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認定工傷有哪些條件?
一、職工認定工傷有哪些條件?
申請工傷認定要注意四個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主觀過錯等。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二、認定工傷的時間有什麼要求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認定作為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或者用人單位工傷事故責任賠償的必要前提,有其重要意義。工傷認定的正確與否、高效與否和公平與否,關係着勞動者的生存權利和人身權利,關係着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更進一步説,工傷認定的正確高效的實現,體現着一個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的正確高效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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