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工傷復發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一、要做工傷復發認定有時間限制嗎?
工傷復發後,勞動者需要進行治療的,是沒有時間規定的,經過鑑定需要工傷復發的,可以享受相關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工傷復發怎麼認定?
所謂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後,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徵。需要説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繫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後骨折癒合,但若干月後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為儘量簡化程序,方便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對於通過一般的醫療診斷,能夠明確認定系工傷復發或能夠明確排除工傷復發的情形的,不再需要進行工傷的工傷復發確認。只有在爭議較大時,可提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予以確認。在具體問題處理上,可通過向有關醫療機構的醫療專家進行諮詢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另外,通常所稱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是指傷殘等級鑑定,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待遇掛鈎,與工傷醫療費並不掛鈎,傷殘等級鑑定和工傷復發確認兩者是不同的鑑定項目。
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繫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公受傷,在做了傷殘鑑定確定為工傷的,那麼就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一般用人單位都會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來給予勞動者補償,勞動者休養期間的工資用人單位要按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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