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工傷認定,時間有限制嗎?
一、上班工傷認定 時間有限制嗎?
上班工傷認定時間上是有限制的。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二、超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期限,勞動者能否再主張權益主要看是否真正的過了“一年”的有效期。
這裏經常存在一種誤區,很多人認為一年的時效就是從發生工傷時開始計算,於是距離發生工傷一年的就認為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了,其實這種起算點的算法是錯誤的。
1、工傷事故的時效不應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工傷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
2、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
如果沒有超過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後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我國對於工傷的認定是採取單位舉證的原則,不管是不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他人受傷的,都是需要用人單位收集資料和相關的證據進行舉證的。對於舉證的時間是有明確的時間限制的,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之內完成舉證工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自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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