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員工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傷的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認定職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時還應當考慮下列4個必備要素:
(1)上下班的規定時間。
(2)上下班的必經路線。
(3)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責任。
(4)機動車事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特殊情況下工傷認定
1、彈性工作時間職業工傷
對於一些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業,如新聞記者、保險銷售人員,則應看出行目的和地點來界定工作時間。出去採訪或推銷,是以工作為目的,也應該認為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也算工傷。
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關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是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3、派遣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4、舉證倒置,用人單位需證據證明是否為工傷
確定勞動關係難、調查取證難、認定結論執行難,一直是橫亙在傷者認定工傷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工傷的認定需要傷者自行蒐集並提交相關證據。針對這一問題,新規採取了舉證倒置,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就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問題,需要我們結合各種因素,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具體的進行判斷和認定。現代工業的飛速發展增大了勞動過程中的風險性,尤其是在像我國這樣的勞動安全制度不甚健全的發展中國家,工傷的發生是屢見不鮮的。一方面,我們要對受到職業傷害的勞動者施以充分的救濟.另一方面,由於國家和企業的財力有限,對於工傷的範圍也不能認定過寬。如何把握二者之間的界限,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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