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是什麼?
一、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是什麼?
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4個條件具體如下:
1、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
2、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
3、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
4、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麼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需要對現有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
二、工傷認定要注意哪四個要件
(1)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是指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A.構成工傷限於發生在工作場所內的事故傷害;
B.在工作場所以外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構成工傷。
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之內,但是隻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是因執行職務或者業務的原因而發生,也構成工傷。
(4)主觀過錯:除了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傷害以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然認定為工傷。
(5)其他:特殊情況下構成工傷,僅限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
在《工傷保險條例》之中,將在上下班途中,職員並不是事故的主要責任方的受傷情形,認定為工傷。在傷情發生之後,一般首先是事故責任方來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才由單位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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