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後單位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工傷賠償後單位賠償標準是什麼?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職工因工傷發生的費用,保險基金和單位如何承擔?
1、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
2、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換單位工傷保險有效嗎?
工傷保險沒有個人賬户,辭職後保險自動解除,也可以直接要求原公司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止繳納社保即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批准成立後就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説明工傷保險關係從用人單位填寫繳費申報表、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不慎發生工傷的話是可以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相應的工傷賠償的,但是要注意的是這個工傷賠償是要在勞動者對自己的工傷以及勞動能力進行認定之後所給予的賠償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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