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技術服務合同是否需要賠償責任
一、無償技術服務合同是否需要賠償責任?
1、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無償合同損害賠償除了要有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事實外,還應當具備主觀要件,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即要有過錯。將過錯作為無償合同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正是考慮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2、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有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當事人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有通過約定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別是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並非絕對而要受到限制,諸如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的限制,當合同自由與公平相沖突時,自由必須讓道。
3、分則關於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條文表明,應採過錯責任應該注意的是,統一合同法總則上規定合同責任為嚴格責任可見總則規定的嚴格責任原則並非絕對化,應對其全面地理解和運用。窺一斑而見全貌,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過錯責任有其依據和合理性。
4、一般認為合同法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償合同自然不例外,即使是修訂過的民法債編,也還是堅持無償合同責任的過錯原則。合同法的嚴格責任是不可動搖的,為一般的歸責原則。但是並不完全排斥無償合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可以看出,合同法中通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統一合同法雖然吸收了嚴格責任原則,但卻不宜機械的生搬硬,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我國民事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對無償合同仍應採用,這才符合我國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貫內容和精神。
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無償技術服務合同在簽訂時就需要對有關責任賠償的問題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説無償提供服務在出現損失後就不需要賠償,有關賠償責任應當根據責任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無法認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諮詢後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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