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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工傷賠償

勞動關係工傷賠償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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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勞動關係用工工傷如何賠償

一般情況下,工傷賠償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但也有例外情況:

1、用人單位將自己的經營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承包這些業務的組織和個人招用的員工因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向單位要求工傷賠償。

2、個人掛靠其他單位進行經營,其聘用的員工因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向被掛靠的單位要求工傷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