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事故怎樣認定工傷
一、上下班事故怎樣認定工傷
對“上下班途中”可以分兩個層次來理解:
(1)關於“上下班”的概念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確定的時間或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到工作場所從事工作、開會、培訓、勞動、文體等活動,都應理解為上班。下班就是脱離該工作去生活,或從事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動。
(2)關於“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要求具有時間上的合理性與路線上的合理性。合理時間是指在工作地與居住地之間的路段上行進時所使用的符合常理的時間;合理路線一般指往返於工作地與居住地的較為經濟便捷的路線。對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的判斷取決於道路通行條件、交通工具、天氣狀況、擁堵程度、居住地點等諸多因素。因此,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並不是一個不變常量,而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經驗價值判斷。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上下班途中摔傷是工傷嗎
不算,但可享受醫保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説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在上下班途中;二、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生了交通事故;三、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
因此,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傷,雖然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並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不能認定工傷的。
雖然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並不意味着醫藥費沒人來管。職工可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病假期間工資等也仍有相應的保障。
上下班路上摔傷未必能算工傷,但如果是外出開會滑倒摔傷就另當他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因工外出期間,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治療費用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且可以領取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環衞工人在清掃積雪過程中摔倒是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雪情就是命令,很多環衞工人連夜加班清掃積雪,加班時間也視為工作時間。因此,環衞工人在清掃積雪過程中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治療費用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且可以領取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話,上述相關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三、特殊情況下工傷認定
1、彈性工作時間職業工傷
對於一些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業,如新聞記者、保險銷售人員,則應看出行目的和地點來界定工作時間。出去採訪或推銷,是以工作為目的,也應該認為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也算工傷。
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關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是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3、派遣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若是發生了交通事故,並且自己對事故不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那麼有很大概率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工傷。但具體,上下班事故怎樣認定工傷?還要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分析判斷。要是你對此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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