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工傷鑑定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或職工及其近親屬,不同的申請主體意味着他們可以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同,下面,請你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下相關內容吧。
一、用人單位應當30日內提出申請
根據2011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工傷,或者被鑑定為職業病時,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見本法第17條)。
二、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個月,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超過這個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不過,本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另外,需要説明的一點是,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規定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並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一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則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標準。
不過,如果工傷勞動者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也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如果單位不作出賠償的話,勞動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上文可知,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提起,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提出申請,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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