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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筆跡時間鑑定在什麼時候?

一、申請筆跡時間鑑定在什麼時候?

申請筆跡時間鑑定在什麼時候?

申請筆跡時間鑑定一般都是在訴訟的證據收集環節或者在打官司的過程中相互質證的環節中。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申請筆跡鑑定的程序: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鑑定程序啟動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權利及鑑定意見形式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綜上所述,其實筆跡作為一種普通的證據只有在經過鑑定之後才會讓對方和進行審理的法官信服,但是筆跡鑑定的請求應該需要在訴訟開始或者進行的時候及時提出,否則這部分的證據如果沒有被法官採用的話必然會對判決的結局產生很大的影響。

標籤:筆跡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