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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工傷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同時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一種現象,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工傷的各種費用引起的糾紛,這個時候如果有工傷司法鑑定的認定,那麼就可以根據工傷司法鑑定的結果獲得賠償,所以工傷司法鑑定時必不可少的,不過要做工傷司法鑑定一定要選擇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來做,那麼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一、法律規定的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不同情況的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

1、器官損傷。器官損傷是工傷造成某人體器官肢體的直接損傷或者缺失,如手被機器絞斷等,另外,由於器官功能嚴重衰竭、肢體嚴重損傷、感染而採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術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損傷中。雖然器官的損傷缺失較為直觀和具體,評定分級也有嚴格清晰的限定,在損傷發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補時就可以決定傷殘等級,但是,對器官損傷的鑑定要等到臨牀手術後修復創傷、傷口癒合以後進行,一旦臨牀上治癒或好轉(主要指傷口癒合),就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2、功能障礙。《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總則部分規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

3、 職業病損傷。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致殘不一樣,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傷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時間有變化,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所以,職業病沒有一個最佳的評定時間,只有一個相對的評定時間,而且進行傷殘評定之後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評定那樣基本穩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對此有如下規定:“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後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鑑於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l一2年鑑定一次,故鑑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2年。”

因為工傷的受傷部位不同,所以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要根據不同的傷勢來定奪,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最早是用人單位在工傷後的一個月內提出,也可以是傷殘當事人或者家人,在事故發生的一年內提出工傷司法鑑定,這個時間的跨越比較長,所以一定要把握好工傷司法鑑定最佳時間,以免錯過時間無法做出更好的司法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