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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可不可以在異地鑑定

傷殘鑑定可不可以在異地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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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可不可以領結婚證?

一、異地可不可以領結婚證

首先結婚證時可以在異地辦理的,但這裏所説的異地必須滿足的條件是你們夫妻雙方一方中的户口所在地的,也就是説辦理結婚證的時候必須是在其中一個人的户口所在地,如果你們常年生活的城市但都不是你們夫妻雙方的户籍所在地,那麼是不能夠辦理結婚證的。在異地辦理結婚證的時候還需要注意填寫結婚申請表的時候是否符合對應的要求,例如要求必須是自願結婚,要求雙方都沒有配偶等等。

在異地辦理結婚證的時候要注意帶好夫妻雙方所需要的所有手續,尤其是户口本。對於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辦法出具户口本的時候,就需要公安部門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户口證明,專門用來辦理結婚證的。

二、領結婚證需要的證件有哪些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合法的婚姻關係才能成立。

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是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准許委託親友、父母、兄妹、律師和其他人代理進行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在遞交結婚申請登記申請時,領結婚證需要的證件需要以下四種原件: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户籍證明;

2、由所在單 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不在本區、本鄉(鎮)申請結婚的一方,其《婚姻狀況證明書》應在街道、鄉(鎮)人民政府蓋公章;

3、由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出具認可的、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書》;

4、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男女雙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其中一方的父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可在父母所在地申請結婚,但必須出具能反映其父母子女關係的户籍證明或者提供申請結婚當事人父母所在的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供的能證明其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明。

現役軍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提供,超期服役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應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書》。

公費出國人員申請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培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

自費留學人員申請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書》應由:1、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外國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書》;2、出國前已達婚齡的,還須開具原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除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所在國家(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我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出國前已達婚齡,還須出具原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以上為領結婚證需要的證件內容。

根據我國關於辦理結婚證的地點規定,其實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在異地辦理結婚證,因為法律中要求結婚證的辦理必須要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換言之,無論如何申請辦理結婚證,總是會在一方的户籍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