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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察辯護過程

法律2.29W
刑事偵察辯護過程
刑事偵察扣押物品退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


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