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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未達到等級的賠償依據是什麼?

工傷鑑定未達到等級的賠償依據是什麼?

實際上工傷鑑定只要被評上級別了的話,就算是第十級別那也説明我們的身體機能是受到了一定的損失的,所以對待工傷鑑定的結論有很多職工內心也是充滿了矛盾的。有些人就覺得只有評上等級,自己才能夠獲得更多的賠償的,但是結果卻是工傷鑑定未達到等級,對此,小編將在下文詳細解釋。

一、工傷鑑定未達到等級的賠償依據是什麼?

沒在達到傷殘等級就無法要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因為上述工傷待遇是必須達到十級及以上傷殘等級才能享受的待遇,至於受傷後住院期間的醫藥費、治療期間的工資等還是可以要求的。

關於工傷待遇,具體情況如下:

1、因工傷發生的全部醫療費應由單位先墊付,工傷認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若是單位一開始就要求員工承擔的,就要開始注意單位的舉動,看看是不是有賴工傷的嫌疑。一旦發生公司方面有着這種行動的,建議就是及時採取勞動爭議解決辦法,比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的方式,最後還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就可以走訴送程序處理了。

2、如果因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或者外出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住院治療期間和工傷後經醫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間,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間,單位應支付全薪和全部福利。

因此,按照上面的規定,員工不能鑑定傷殘級別的,單位還應該負擔按時發薪、發福利等,要是被毫無理由地辭退了,建議還是可以及時用勞動糾紛解決辦法處理。

其實,對於對工傷傷殘等級結果不服,比如達不到等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次鑑定。對市級的傷殘結果不服的,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傷殘鑑定中對有關勞動部門的行為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的,要注意找到勞動部門的上級,比如對自己居住所在地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不滿的,就要向所在地的上一級申請。

二、勞動者遭遇工傷如何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實際生活中,經常有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而事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僱傭老闆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

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勞動者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書面材料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同時,勞動者應掌握用人單位和老闆的詳細信息,並保存好醫療費等單據,便於以後發生糾紛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並給與工傷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從現實角度上出發,工傷鑑定未達到等級對於職工個人來説是一件好事的,沒有達到等級説明當前的這種勞動能力受損只是職工個人的心理感覺,經過一段時間的調養和治療以後是完全能夠恢復好的。但是未達到等級也有其他相應的賠償,只是不能要求傷殘和就業補助等這些賠償項目了。

標籤:賠償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