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想結就能結嗎,哪些情況可以返還結婚彩禮
結婚必備:
1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無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若存在以下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會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主流觀點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包括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若雙方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彩禮的數額需要結合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必須支付彩禮,很大程度上是考慮到結婚本就是一件很私密的事情,這是兩個人的決定,“法不進家門”的法學諺語告訴我們法律在儘量避免觸及家庭。在近些年來,彩禮的多少已經成為了各方攀比的目標,在一些農村地區,訂婚彩禮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不斷提高,不再滿足於七八十年代的“兩轉一響”,彩禮的要求更加實際,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樓房等,都被劃入彩禮範圍之內,在很多人為彩禮的支付發愁的同時,高昂的彩禮也成為了新的糾紛點,雙方離婚後的彩禮需要退還嗎?退還多少?彩禮的範圍有具體有哪些?這些問題已經成為了現代彩禮糾紛案件的矛盾焦點,一個約定俗成的彩禮給付,經歷千百年演變,如今成為各方重擔,爭議焦點。對於彩禮這件事,眾説紛紜,支持彩禮的人和抵制彩禮的人都有各自的想法,對於讀者你來説,你如何認定彩禮,你所在的地區對於彩禮又有怎樣的約定俗成呢?如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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