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程序的主要步驟是什麼?
一、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拘留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逮捕
逮捕必要性的審查認定是一個判斷的過程。既然是判斷,就得依據一定素材來形成主觀認識。在實踐中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在卷中增加一部分證據,即有逮捕必要的客觀材料,目的在於讓逮捕的決定者獲得獲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這就使得偵查人員不僅要收集與案件事實有關證據,還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無逮捕必要的證據,如:行政刑事處罰記錄、平時表現、退贓賠償情況等等。
四、偵查
為了限制偵控機關濫用權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現代法治國家通常對偵查程序加以司法控制,或者説是進行司法審查。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告知其被捕原因及被控案由,並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並規定“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而且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賠償。
五、審判
法庭審判,是指人民法院採取公開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辯護人、證人等)的參加下,在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舉證、質證,對定罪量刑和適用法律問題開展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以及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
上文便是對辦案程序的講解,步驟是比較繁雜的,但是這是關於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程序,必須依照法律的程序嚴格進行,這是對公民權益和人身安全的合法保障,是人們尊法守法的前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也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所以要不斷加強法律意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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