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時限要求是多久
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此時可以申報工傷,但是否屬於工傷範疇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這個時候,不僅用人單位、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工會組織都是有權申報的,不過要注意一個時限問題。那一般工傷申報時限要求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工傷申報時限要求是多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實踐中,用人單位未在上述30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但如果用人單位仍願意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則在上述1年內依舊可以單位名義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申報流程
(一)申請
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材料。
(二)受理
1、保險科接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於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
(三)認定
1、經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 (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單位和個人。
2、對不能提供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的,告知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以確定勞動關係,仲裁時間不累計在受理的規定時間內。
3、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
4、對認定為工傷的發工傷證。
(四)鑑定
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基本穩定的,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
(五)工傷保險待遇
經鑑定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申請人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根據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傷職工給付待遇。
其實對不同的申請主體此時的要求不一樣,其中若是用人單位申報工傷的話,則時限要求比較短為事故發生之後的30日內。但要是受傷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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