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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申報期限是多久

一、工傷待遇申報期限是多久?

工傷待遇申報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限是1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此時造成的損害可能自擔風險。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法律仍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存在上述情形時,期限被中斷,當事項消失後,才會繼續計算。

二、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一)《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傷事故申報表》;

(三)工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申報供養親屬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及原件,供養關係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原件;已評定傷殘等級的需提供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原件;如有解除勞動關係需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如屬交通事故的應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醫療單據、費用清單;

(六)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結;工亡職工應提供死亡證明材料;

(七)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院診治申請表》、《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等申請表格;

(八)轉出統籌區外就醫的需提供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的正規税務發票。

申報工傷待遇之前工傷認定這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而且,工傷維權歷來就會面臨很多比較困難的問題,比較常見的就是用人單位之前沒有給員工購買過工傷保險,因此,員工在接受治療期間,家屬也一定要積極的準備好各種維權所需要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