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温補貼發放辦法都有哪些內容
我國對勞動者的各類合法勞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夏季作為高温的季節,我國對在高温下進行工作的勞動者進行發放相應的高温補助。廣東省對相應的高温補助補貼發放辦法有着相關的規定。下面小編就廣東省高温補貼發放辦法都有哪些內容,這類內容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廣東省關於印發《關於高温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衞生局、安全監管局、國税局、地税局、總工會,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衞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局、市場安全監管局、國税局、地税局、總工會,橫琴新區地税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於高温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 [1] 》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衞生廳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國家税務局廣東省地方税務局廣東省總工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規範高温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温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温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作高温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温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從事高温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温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温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按從事高温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温津貼。
第六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温津貼,如當月折算後的高温津貼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温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温津貼。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温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温津貼。
第八條高温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發放高温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税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情況以及高温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對夏季在33度以上進行工作的勞動者發放這類高温補助。用人單位應積極的發放這類補助,不得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按天進行發放這類高温補助,保護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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