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否能同時適用
職工因工7-10級傷殘的,可以選擇是否解除勞動合同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無須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因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可以同時適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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