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中途被辭退如何辦?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2.23W
律師解析:1、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試用期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行為被單位辭退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單位違法辭退適用期勞動者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試用期因為勞動者的過錯行為被單位辭退的,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單位違法辭退適用期勞動者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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