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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發起人出資決議

法律1.26W
股東發起人出資決議
發起人出資違約的責任有哪些

公司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設立時發起人的出資責任相同。發起人出資違約的責任包括下列要點:

(一)出資違約責任,既包括貨幣出資違約,也包括非貨幣財產的出資違約(如房屋未辦理登記過户手續)。

(二)發起人出資違約時,其責任為:補足 違約 連帶。

此處“連帶責任”的主體原則上限於公司發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後新加入公司的股東。

(三)上述責任主體的例外。即: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13條第2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如今在我國設立的公司類型主要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不同類型的公司在設立的時候,自然《公司法》上面的要求不同,而作為發起人自然此時的出資要求也不太一樣。如果發起人有出資違約的情況,在需要承擔的責任方面主要就是補足責任加上違約責任再加上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