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被老闆辭退瞭如何賠償?
無合同試用期被辭退,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的補償金。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不能證明的,則視為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實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難免是會遇到和用人單位發生衝突的,此時我們應當首先進行和平的協商解決,如果實在是解決不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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