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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户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