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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變賣房產清償拖欠的工資嗎

具體看情況的。法院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受“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限制,甚至明確表明“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請求變賣這種必需的住房的。
但是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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