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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支付補償的情形

辭退員工支付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辭退員工支付補償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