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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職工和非全日制職工的區別

全日制職工和非全日制職工的區別
律師解析:全日制職工和非全日制職工的區別:
1.合同形式不同:
全日制用工要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工作時間不同:
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