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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offer不錄用的賠償

發了offer不錄用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但只能追究財產上的損失,至於損失多少應由員工承擔證明責任。企業不錄用的行為,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但是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不能通過強制企業和勞動者履行的方式,因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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