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導致不能及時發貨的銷售企業應如何規避風險
企業作為買賣合同的銷售方,建議採取如下方式規避風險:
(1)立即排查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期及自身生產安排,如確實因無法如期開工或政府不允許復工導致無法按時交貨,建議立即向客户發送《不可抗力告知函》,載明客户名稱、合同編號、疫情情況、政府通知文件編號內容、對企業生產造成的影響,標明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合同,並附政府暫不復工通知,必要時至貿促會或其他相關部門開具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2)如果因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按照合同交付貨物,進一步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建議企業向客户發送《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通知》,將上述情況及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並明確提出解除合同,以儘可能減少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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